#Law Re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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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
Region:
Hong Kong

本年7月29日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的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發表諮詢,欲設立《性罪犯名冊》避免性罪犯從事服務對象為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相關職業,以圖「保護」他們免受侵害。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轄下的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於2008年7月29日就設立《性罪犯名冊》發表諮詢文件,諮詢期將於2008年10月31日結束。

根據法改會發表的《關於性罪犯名冊的臨時建議》中所提及,建議將曾經觸犯性罪行而被定罪的人士的資料詳細紀錄於《性罪犯名冊》上,供僱主聘用從事與兒童有關工作的員工時查閱。我們認為,設立《性罪犯名冊》不單未能真正保護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而且對性罪犯極度不公平:

‧性罪犯被定罪後己受相應的刑責,設立《性罪犯名冊》無疑是一種法庭外再加的終生懲罰,有欠公平,違反司法精神。
‧設立《性罪犯名冊》使性罪犯背負終生的罪名,難以重新投入社會,妨礙性罪犯更生,有違協助釋囚更生的精神。
‧根據懲教署的資料顯示,性罪犯的重犯率僅得6%,相較其他罪犯行實為偏低的水平。為這重犯率偏低的罪行而設立《性罪犯名冊》加以大力監管,並不合理。
‧大部份的性罪犯均是初犯,而《性罪犯名冊》只能監管極少部份有機會侵犯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釋囚,對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保護非常有限。
‧設立《性罪犯名冊》會凸顯了性罪行和其他罪行有差異,使性罪犯蒙受更大的歧視。
‧若果兩名相戀的年青人因雙方自願而發生的性行為,觸犯「與16歲以下男子/女子發生性行為」,須背負終生的「性罪犯」的罪名,嚴重影響其前途。
‧「由21歲以下男子作出或與21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18C條)已被裁定違憲。將曾觸犯此法例的「性罪犯」的紀錄記於《性罪犯名冊》令他們背負終生的罪名,實為於理不合。

我們認為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是須要保護的,更重要的是透過教育讓他們有自保的能力。此外,在保護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同時,亦不應對更生者構成不公,剝奪性罪犯的權力。

‧不應設立《性罪犯名冊》,以一種嚴重侵害更生者人權的方法去保護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
‧應加強對兒童的性教育,教育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如何在遭受侵犯時表達自己的感受和意願,以及事後勇敢面對遭侵犯的事情。
‧加強對罪犯的更生輔導,並協助及跟進罪犯重投社會,以降低重犯率。

發起陣線:還我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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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反對設立《性罪犯名冊》聯署聲明 petition to 公眾 was written by 4mycolours and is in the category Law Reform at GoPetition.